勞工權益資訊

新住民健保補助條件

設籍前新住民健保費有補助喔!

凡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,皆可申請!

請向戶籍地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。詳請可上健保署網站查詢相關規定。

 

補助對象

設籍前新住民,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,且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:

  •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

  • 包含:

    • 喪偶未再婚者

    • 離婚後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者

申請人資格

一、由本國籍配偶申請

  •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本國籍配偶

二、下列情形之一,可由新住民本人申請

  1. 本國籍配偶死亡,且未再婚之新住民

  2. 本國籍配偶失蹤,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滿 6 個月以上未獲,且家庭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

  3. 與本國籍配偶離婚後,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之新住民

  4. 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家庭,且為家庭暴力被害人,並具備以下任一證明,且獨立參加本保險者:

    • 保護令

    • 警政或社政機關介入處理證明

    • 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證明文件

如何申請補助

申請人填具
「設籍前新住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申請表」
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(可郵寄)。

應備文件

  • □ 設籍前新住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申請表

  • □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(正、反面)

  • □ 新住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(正、反面)

  • □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

  • □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

  • □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(如保護令、失蹤報案證明等)

補助額度

經審核通過後,可獲得以下補助:

  1. 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:

    • 補助全額自付健保費

  2. 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:

    • 補助 1/2 自付保險費

補助期間

  1. 符合資格者,自申請當月起補助至當年度 12 月止

    • 次年度需重新申請,經審查通過後方可續領

  2. 受補助者一經完成設籍,即停止補助

詳情請洽: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各地分區業務組

  • 設籍前新住民

  • 健保費補助

  • 全民健康保險補助

  • 新住民福利

  • 社會救助補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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