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工權益資訊
新住民健保補助條件

設籍前新住民健保費有補助喔!
凡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,皆可申請!
請向戶籍地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。詳請可上健保署網站查詢相關規定。
補助對象
設籍前新住民,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,且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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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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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含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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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偶未再婚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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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後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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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資格
一、由本國籍配偶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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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本國籍配偶
二、下列情形之一,可由新住民本人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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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國籍配偶死亡,且未再婚之新住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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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國籍配偶失蹤,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滿 6 個月以上未獲,且家庭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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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本國籍配偶離婚後,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之新住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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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家庭,且為家庭暴力被害人,並具備以下任一證明,且獨立參加本保險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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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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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政或社政機關介入處理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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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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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申請補助
申請人填具
「設籍前新住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申請表」
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(可郵寄)。
應備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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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 設籍前新住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申請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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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(正、反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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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 新住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(正、反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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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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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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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(如保護令、失蹤報案證明等)
補助額度
經審核通過後,可獲得以下補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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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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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全額自付健保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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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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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 1/2 自付保險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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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期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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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資格者,自申請當月起補助至當年度 12 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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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年度需重新申請,經審查通過後方可續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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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補助者一經完成設籍,即停止補助
詳情請洽: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各地分區業務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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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籍前新住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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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保費補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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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健康保險補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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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住民福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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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救助補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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